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期限分为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按内容分为基建投资计划、机器设备购置计划、交通运输设备购置计划、其他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应当遵循“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报与审批应遵循“逐级申报汇总,逐级核批落实”的程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中长期投资计划按要求编报。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内容:
一、现有固定资产总量及结构说明;
二、固定资本比率;
三、固定资产利润率;
四、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预计提取额;
五、本行存贷款规模及效益情况;
六、新购建分类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七、在建项目完成情况及投资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于计划年度1月31日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行应严格执行上级行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时,应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建)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指标控制、合法购建。
第二十条 大宗固定资产购建(包括基建项目),必须经行办会议研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规模时,应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营业办公用房,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一律由总行审批立项和竣工入住;县级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购建,由一级分行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一级分行本级一律由总行审批;二级分行以下由一级分行审批。运钞车由总行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