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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的执行单位(或称招标人)为本办法所指采购单位。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四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否则取消其参加本行投标的资格。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和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评标应由临时性评标领导小组负责,小组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领导小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一)其近亲属是投标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第二十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期限、质量标准、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领导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并推荐合适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领导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评标领导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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