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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14日 农银发[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为规范购买行为,加强支出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制”是总行规范“采购”行为,控制“采购”成本的重要措施。各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办公用品等物品采购及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和招投标制,增加决策透明度。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购买行为,加强支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保证所购物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农业银行集中从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基本单位为总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直属院校和二级分行(含大中城市中相当于二级分行的支行或其他机构),以及有条件和必要经授权的县支行。各级行应成立由行长负责,财会、行政、科技、保卫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交通运输设备、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产品、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监控系统、印刷品、运输车辆、安全防卫、出纳机具、家用电器等物资。
  (二)租赁办公楼、委托承办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三)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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