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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泄露甲方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裁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7、8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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