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蓄合同工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及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储蓄合同工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实行绩效工资。
农业银行保证储蓄合同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其月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储蓄合同工劳动报酬。
第五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七条 储蓄合同工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第二十八条 储蓄合同工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储蓄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总行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储蓄合同工因病、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储蓄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储蓄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
劳动法》及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储蓄合同工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下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