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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储蓄合同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分为1年期、2年期、3年期三种,由各行根据总行的要求和本单位的经营效益、用工需求及储蓄合同工的能力、工作业绩与储蓄合同工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的人数不得超过30%。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储蓄合同工所在行的负责人与储蓄合同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原储蓄代办员根据以下要求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
  2.获得省级分行及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3.被省级分行及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优秀储蓄员的;
  4.担任储蓄所主任2年以上或担任股级干部,业绩突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1.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
  2.农村户口的;
  3.工作岗位不明确的;
  4.受行政处分,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
  (三)其他人员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
  此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非储蓄岗位的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此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储蓄代办员,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用人单位准予辞职;对既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书面要求辞职的原储蓄代办员,用人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变更,原与储蓄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与储蓄合同工可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条款变更后,未做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变更意见以前,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单位与储蓄合同工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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