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11日 农银发[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岗位、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