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质物。贷款人收到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后,由信贷部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会计部门办理发放贷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
贷:××存款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由出纳部门保管。会计部门进行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待处理抵押质押品
借款人到期还清贷款或提前清偿时,贷款行会计部门根据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应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退还存款行,并销记表外账。信贷部门书面通知作为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贷款
贷:利息收入
付:待处理抵押质押品
存款行会计部门收到贷款行退还的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后,与专门保管的存单留底卡、委托书一并加盖“注销”戳记后专门保管,待存款人支取时作为借方凭证附件,同时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行,由其退还借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未能履行偿债义务时,贷款行可依法处分单位定期存单,向存款行书面申请兑现。会计分录为:
付:待处理抵押质押品
存款行会计部门应认真审查贷款行信贷部门提交的单位定期存单、书面申请、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有关材料。审查无误后,办理提存手续,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连同两联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留底卡、委托书加盖“注销”戳记后一并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
贷:单位定期存款
借:单位定期存款
贷:××科目
贷款行收到有关款项后,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系统内上存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贷款
贷:利息收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暂仅适用于人民币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