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定期存单是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行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条 单位定期存单属空白重要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单位定期存单只能用作贷款质押,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不得转让。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 业务处理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信贷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及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贷款行的申请书上应加盖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
贷款人不同意借款申请的,应及时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以及其他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第六条 存款行会计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真实的存款关系,委托书、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是否同印鉴卡一致。必要时,可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存款行会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及其所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将开户证实书、申请书、委托书专门保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格式见附件),填写表外科目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以申请书为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空白重要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一式两联。一联为存单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交贷款人;一联为留底卡,与贷款人提交的开户证实书、委托书一并专门保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格式见附件),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交贷款行。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后,应及时办理单位定期存款的止付手续。
贷款行在领取单位定期存单及确认书时,应持单位公函及领取人身份证件,并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