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
《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0年5月29日 工银发[2000]80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我行会计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发挥总会计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行重新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含外汇会计,下同)、出纳工作管理,规范总会计工作行为,根据《
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会计、出纳业务人员及总会计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 凡业务经办人员在10人(含)以上的对公业务营业机构及清算中心、核算中心均须配备专职总会计,不得兼职;未达到配备总会计标准的营业机构,可由管辖行指定专人行使总会计职责;业务量较大或延伸机构较多的对公营业机构,可视情况增配1名总会计。对于应设未设总会计的机构,上级行有权限制其办理业务的范围。
第四条 总会计职务是本机构同级副职领导职务,负责对本机构会计、出纳业务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规章制度在本机构得到贯彻执行。
第五条 总会计业务归口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领导,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要对辖属机构的总会计定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交流、研究检查、监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总会计的工作水平。
第六条 总会计的任职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奉公守法;
(二)熟悉会计、出纳业务,掌握业务基础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和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验,有分析处理会计、出纳业务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