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人(不含代理人)中途退租,填写《中途退租申请书》,经银行审验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保证金和已预交以后租期租金,银行凭租用人提交的收费凭证全额退还。
第三十六条 租用人亡故,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前,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在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内办理手续。银行在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根据有效法律文件(境外的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准许其合法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自行清理箱内物品(银行不必参与),并办理退租手续。如合法继承人需继续租用保管箱,应重新办理租箱手续。
继承人开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有关规定执行。合法继承人无须全部到场,但未到的继承人应有经公证的书面声明或书面委托。
第三十七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的磁卡、印鉴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应主动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申请挂失,填写《挂失申请书》,交纳挂失手续费及有关工本费。挂失生效7天内,银行暂停开箱;挂失生效7天后,银行予以解挂,为客户补发磁卡、更换印鉴,或由客户重新设置密码后,按正常程序开箱。
租用人或代理人所持客钥匙遗失,应办理挂失手续。如遗失1把钥匙,银行应予以换锁;如遗失2把钥匙,租用人须同时填写《破箱申请书》,银行予以破箱,破箱时租用人或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在破箱记录上签章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租用人或代理人承担。
租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遗失或更换,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逾期3个月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银行有权扣留保证金并停止开箱,同时业务主办通知客户解除租用协议。如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银行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公证破箱,箱内物品由公证部门登记、开列清单,银行移存保管。由此形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租用人承担。经公证破箱满6个月,银行再次限期催告客户,如仍未提取,银行将依业务章程和租用协议处理存放物品以偿付一切费用及损失,如有盈余暂列“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自处理之日起2年后划入银行收益。
第三十九条 如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询、冻结或扣收保管箱内物品,符合法律程序并出具有关证明的,银行应予协助执行,并妥善保存有关法律证明文件。已查封的保管箱必须在禁令解除后方可使用。箱内物品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或移至他箱与公安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共同封存冻结,或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有效的物证转移书进行扣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银行发现租用人或代理人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应终止租约,并对租用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第四十一条 租用人或代理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易挥发等危险品及液体,不得存放枪支、弹药和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非法活动。如违反本条规定,银行有权终止开箱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如因租用人或代理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银行及他人财产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