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办理保管箱业务须按箱数登记表外科目,按假定价1元计账。会计分录为: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客户租用后,会计分录为:付:代保管有价值品。
第五章 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
第十九条 保管箱租期内,租金一般按年计算,可按年续租。租金一律预交,第一年租金应在租箱时交纳,每年到期前交纳下一年租金。如按日、月开展短期租箱业务,可按日、月续租,租箱时交纳第一期租金。租金、保证金等项业务收费如有调整,按交费时标准收取。多期租金也可一次性交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租用人缴存保证金是遵守协议的保证。保证金按年租金的2倍以上(含)收取。保证金账户为计息账户,按同期活期利率计息,续租时租用人不再缴存保证金。如停止租用,在办妥退租手续后,银行凭客户提交的保证金收费凭证,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租用人(银行代扣缴利息税);如租用人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付清,银行可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一条 租用期满,租用人未按规交纳租金的,银行按逾期天数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租金,同时按逾期天数和年租金的1‰向其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租用人按年或半年租箱,每月开箱超过约定次数,银行按次收取开箱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租用人申请挂失或破箱,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保管箱租用收费的会计核算
(一)收取租金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二)收取保证金
借:现金
贷: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相反。
(三)收取开箱、挂失、破箱等手续费及工本费
借: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
(四)收取滞纳金
借: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
(五)支付保证金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现金
代缴利息税的账务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收取租金、保证金、手续费、滞纳金,应做到一笔一清,账实相符,账平表对,当日并账,日清日结。
第二十五条 在租约期内,租用人如违反保管箱章程及租用协议,银行应终止租约,并联系租用人当面说明情况,银行只退保证金,不退租金。在租约解除后直至租用人交还钥匙、将箱内物品提清前,照收租金。
第二十六条 租金、保证金及手续费等的收取标准,由各开办行根据当地经济状况、保管箱购置成本、规格、租期等因素制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六章 保管箱的开启
第二十七条 租用人《含联名租用人、单位法人、个人或单位代理人)在银行营业时间内申请开箱,由业务经办人员鉴定其开箱资格,无误后出具开箱通知单(标明所开箱号)交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