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27日 工银办[2000]369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现将《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规范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管理,现就《
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工银办〔1999〕18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行发放的高校学生公寓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国家级重点院校、国家教委和省部级单位所属的高等院校。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院校和受院校委托建设学生公寓的企事业法人,今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高校学生公寓贷款业务。
二、对于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国家级重点院校,各行在严格审查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条件,确实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可对其发放信用贷款。
三、对于借款人承诺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作为还款来源的,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年度基建款拨款计划及同意可用于归还贷款的书面承诺。
四、高校学生公寓贷款应主要采取担保贷款方式,由有资格的校办企业或符合银行规定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产权关系明晰,不属于教育设施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对于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学生公寓租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来源的借款人,应要求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和还款资金专户并接受我行的监管,并在每期归还贷款日前足额存入还款资金。
六、对于此前已经发放的高等学校学生公寓贷款,各行要加强对贷款和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严格核验贷款文件、资料,防止出现贷款风险。
七、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的其他条件和要求仍按《
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工银办〔1999〕18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