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经过上述整改工作,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没有明显改善,贷款违约率继续上升及个人住房贷款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上级行在对其进行认真核验后,向其发布《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书》,责令其全辖或部分经营机构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分支机构要在接到《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整顿目标和措施书面报告上级行,并取得上级行的同意。停办业务整顿期间,有关机构不得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根据上级行的要求,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研究制定控制风险的措施,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章行为,强制清收违约贷款,在达到整顿目标后,向上级行写出整顿总结报告和恢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申请报告。经上级行核验后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4.对于连续2次被上级行发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整改通知书》或被发布《停止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通知书》的分支机构,要在全辖进行通报批评。
对于整改后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仍没有明显改善,贷款违约率继续上升的分支机构,上级行要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监督整改,并对违规、违章操作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组织程序给予行政处理。
四、整改工作主要内容
经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要根据上级行发布的《预警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或《停办通知书》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规定,全面审查辖属机构和经办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2.全面分析研究个人住房贷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3.逐户分析违约客户情况,落实专人催收、管理违约贷款责任人制度,逐户拟定清收、转化和处置违约贷款措施;确定部分严重违约客户,通过诉讼方式依法清收贷款。
4.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和专业化培训,对不适合从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免除领导职务。
附件:1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预警通知书
分行住房信贷处(科):
根据对你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统计监测,截至 年 月末,你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万元,连续违约3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 万元,贷款违约率为 %。其中: 年发放的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中,连续违约3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 万元,贷款违约率为 %。
鉴于你行个人住房贷款已经面临较大风险,请你处(科)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积极清收违约贷款。并将主要整改措施书面报告 行住房信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