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成项目的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仍按有关贷款办法执行。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须符合我行贷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我行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未评级的优秀企事业单位。
(二)能够提供超过并购资金总额50%的非债务性资金,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购后重组企业或项目公司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现有企业申请贷款前三年要连续盈利。
(三)同意按当年净利润5%-10%提取风险保证基金并专户存储,承诺用综合效益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四)股份制企业应由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承诺在还清当年到期贷款本息前原则上不分红。
(五)借款人须在我行开设专户,保证并购资金专款专用。
(六)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采取新设合并的,还须由新企业出具继续履行债务的承诺。
以上条件对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类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可视预期效益、风险状况、贷款方式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非债务性资金占并购资金总额的比率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发〔1996〕35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率的规定。
三、贷款评审程序及内容
考虑到此项业务的特殊性,可以适当简化贷款评审程序,贷款审批行可视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的复杂程度决定委托评估或授权分行作出调查报告,由有关分支行将贷款审查意见、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批。贷款审查的重点内容是:借款人及其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行为是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是否可行;其他资金筹措渠道是否落实;贷款效益、借款人偿债能力、贷款风险和规避风险的相应措施等。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贷款偿还方式为每年分期等额还款。
在受理借款申请时,除借款申请书、并购双方的财务报表外,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文件,包括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的资信证明等;
(二)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双方订立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或资产、债务重组的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