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优势企事业法人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确有融资需求,可向我行申请办理本项贷款业务。我行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事业单位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的重点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已经建成,经营效益可观,风险相对较小的交通、能源、基础原材料、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关于
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 工银发[2000]50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业务,开拓信贷市场,调整贷款结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战略性改组,调整经济布局和结构,现就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提出以下意见。
一、贷款范围和原则
境组;优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强强联合及其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较好经济效益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活动。
(一)申请使用贷款进行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我行贷款投向的要求。
(二)贷款支持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确能实现优势互补,规模经济效益显著,并能够为我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支持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要有利于我行培育和竞争优质客户,扩大优质客户群,拓展新的贷款领域。
(四)贷款投入后,借款人的贷款整体质量要有明显提高。通过支持企业并购实行贷款逆向注入,要收回被并购企业的原有贷款,并有利于促进信贷结构的调整和资产质量的提高。
(五)严格贷款审查,努力防范风险,在进入市场时就要充分考虑退出的策略。对以逃废债为目的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不得提供贷款支持。要加强对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行为的跟踪与监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我行债权,防止国家信贷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