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经理的岗位交接。项目经理聘任期满时,应写出项目经理任期工作总结,并提出对项目后期信贷管理的意见与建议;项目经理离任时,要向后期信贷管理人员全面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后期信贷管理按照客户经理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经理岗位设置与任免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岗位的设置。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贷款经办行必须设置项目经理岗位;特大型贷款项目原则上应在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设置项目经理岗位,必要时可在总行设置。对拟实行项目经理制管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应安排出任项目经理的预备人选参与项目的前期受理与贷款审查工作,贷款项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岗位的职数。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额度确定,原则上要求具备设置项目经理条件的每个贷款项目设置1名项目经理,贷款额超过1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应设置项目经理组。项目经理组由多名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经理组组长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的聘任。项目经理根据信贷管理需要,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聘任,对总行审批的项目贷款,其项目经理需报总行项目信贷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聘任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的建设期确定,一般从贷款批准日到贷款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实行专职专责。除项目经理组组长外,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一般不再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由项目信贷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的待遇参照客户经理制办法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理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项目经理由所聘项目信贷主管部门统一考核,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项目经理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写出工作报告,并附借款人评价意见,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使用。对在任职期间表现优秀,有堵塞重大问题隐患、节约大额资金等突出贡献的,应按工作实绩由聘任批准行予以表彰奖励;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合同,并按考核结果给予处理。项目经理在任职期间经查实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或给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经济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参照客户经理制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