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工银发[2000]29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明确贷后管理责任,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理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项目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的贷款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的经营管理水平,根据《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理制(简称项目经理制,下同)是指对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行专职专项信贷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对贷款额超过一级分行(含直属分行,下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或一级分行认为有必要实行项目经理制管理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管理。现有企业贷款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符合项目经理任职条件的客户经理担任,两方面工作关系的协调按客户经理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经理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项目经理条件
第五条 项目经理是工商银行对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行专职信贷管理的银行高级业务人员。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与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固定资产信贷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责任心;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固定资产信贷专业知识,掌握贷款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