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人民币保函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有关合同、协议和标书等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开立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付款通知、付款凭证和保函失效记录等。人民币保函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保函的履行和垫付处理
第二十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保函项下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开立保函协议》的约定,从保函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保函到期当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入保函申请人逾期贷款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保函垫付款项向保函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保函项下垫款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该保函申请人开具新的人民币保函;对单笔保函垫款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2笔以上垫款的保函申请人,经办行不再为其办理非全额保证金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七章 总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人民币保函实行总额控制。人民币保函总额按年确定并下达分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及时核定、控制和调整人民币保函总额指标。
(二)信贷部门的职责:(1)受理客户提出的人民币保函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2)办理反担保手续;(3)开具保函后的跟踪检查;(4)清收保函垫付款项。其中工商信贷部门负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项目信贷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住房信贷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
(三)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制订、审查反担保合同、《开立保函协议》和保函文本。
(四)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负责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费收取和保证金专户的管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