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工银发[2000]102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各自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附: 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三条 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 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二章 保函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