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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2000年3月24日 工银发[2000]41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专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专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
  牡丹专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定区域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牡丹专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
 第四条 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专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第六条 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持卡人须凭卡和密码取现或转账结算。
 第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年费,每卡每年2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10元;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
 第十条 牡丹专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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