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透支利息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单利。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的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
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二条 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牡丹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及时清偿牡丹信用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对账、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牡丹信用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牡丹信用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信用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九条 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牡丹信用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或牡丹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