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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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物名称 |权利证书编号|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元)|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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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质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信用卡抵押合约
编号: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信用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信用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利息、费用和本金。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信用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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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 | | | 评估 |所有权|使用权|
| | 数量 | 质量 | 状况 |所在地| | | |
|名称 | | | | | 价值 |权属 |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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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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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抵押人): 乙方(发卡机构):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四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灵通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工商银行和特约单位联网终端上使用,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牡丹灵通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工商银行联网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或发行牡丹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储蓄所和发卡机构合称发卡银行)申领牡丹灵通卡。
第四条 申请牡丹灵通卡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五条 牡丹灵通卡的申领人需在发卡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并设定密码。开户时,10元起存,多存不限。
第六条 申领人凭以办卡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作为牡丹灵通卡的基本账户,同时可指定本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具有密码的其他账户作为牡丹灵通卡相关账户。持卡人指定相关账户时,须提供本人欲指定相关账户的存折(单)及身份证件,并自行输入密码由发卡银行进行验证。
持卡人在POS(销售点终端)上转账结算使用其基本账户,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转账使用其基本账户或相关账户。
持卡人应在基本账户中保持不低于10元的存款余额,否则牡丹灵通卡不能使用。
第七条 牡丹灵通卡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和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银行办理存款,也可凭卡按发卡银行规定在指定ATM上存款。在ATM上存款仅限于纸币,且面值不得小于10元。ATM打印的存款凭条是交易记录,不作为入账依据;该种存款方式的存款金额以发卡银行实际核点的金额为准,并以对账单中有关发生额为入账依据。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牡丹卡特约单位的POS上转账结算。
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通过ATM办理基本账户与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
第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个人密码。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须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持卡人遗失密码,应凭身份证件、基本账户密码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牡丹灵通卡持卡人须按年缴纳手续费,每卡每年10元。补办新卡工本费5元。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元。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在其领卡城市之外取款,每笔收费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牡丹灵通卡基本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户并以专用活期存款账户作为基本账户的,发卡机构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发卡机构对账单需及时核对发生额和账户余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服务的,持卡人也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余额,发卡机构不再寄发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若通信地址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通知书到ATM所属发卡银行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六条 牡丹灵通卡不设有效期,如卡片损坏,应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销卡申请后,即可为持卡人办理销卡手续。
若持卡人牡丹灵通卡对应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挂失或销户,其牡丹灵通卡当即作废,持卡人应将牡丹灵通卡交回发卡银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其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灵通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