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四)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甲方不得转让出质权利。
  六、甲方发生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甲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在《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到期的,乙方有权在到期日前兑现,并将兑现的款项提前偿还违约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或经甲方同意后转存于工商银行。
  八、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兑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处分出质权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一、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约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国际卡销户之日止。
  十四、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甲方提供质押的权利清单如下:

------------------------------------
|权利名称|权利凭证编号|金额(币种)|兑现日期|签发机构|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方(出质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出质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国际信用卡动产质押合约



                              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将质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于__年__月__日移交乙方占有;
  (五)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转让质物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工商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若乙方认为甲方已处分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财产的价值,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甲方发生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七、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给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九、质物非因乙方保管不善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立即存入乙方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财产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方可动用。若乙方认为赔偿金不足以担保乙方的债权,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持卡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十一、乙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三、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四、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将质物及其权利证书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十七、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甲方提供质押的质物清单如下:

------------------------------------
| 质物名称 |权利证书编号| 评估机构 |评估价值(元)|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方(出质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国际信用卡抵押合约



                            编号: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顺利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