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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应受理国际卡,并履行受理牡丹卡合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或国际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



                               编号:

甲方(申领人):
乙方(发卡机构):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文本,自愿申领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配合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给予甲方国际卡的人民币账户______元的信用额度和外币账户______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甲方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
  三、甲方应承担因其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
  甲方还款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四、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五、甲方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国际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除使用密码和彩照卡外,甲方在国内使用国际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用卡时可以不出示身份证件(除受理点有特殊要求外,持卡人在用卡时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
  七、如遇国际卡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甲方不得以与受理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八、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国际卡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有关资料。
  (二)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对账服务。
  (四)提供书面挂失和电话挂失服务。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甲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
  (六)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和自助服务。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甲方的资信情况保密。
  九、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和投诉乙方的服务质量,有权向乙方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
  十、甲方应及时对账,对不符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查询或提出书面拒付申请。
  甲方在对账单发出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
  十一、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十二、甲方出租或转借国际卡及其账户的,视为违约。除限期改正外,还应向乙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划收。
  十三、甲方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就近向发卡机构申请书面挂失。甲方国际卡遗失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四、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甲方使用的牡丹国际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国际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国际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五、国际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国际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十六、甲方领卡后需要停止使用副卡或部分商务卡,必须将停止使用的国际卡交还乙方,其未偿还的债务由甲方负责。
  十七、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十八、本合约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甲方中途换领新卡、甲方持卡人人数的变化、甲方资信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九、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不论甲方是否得到通知,即为有效。
  二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甲方(申领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以下为商务卡申领人填写:     电话: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乙方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国际信用卡保证合约



                          编号:

甲方(保证人):
乙方(发卡机构):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卡提供保证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保证人系指牡丹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甲方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保证责任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自被保证人牡丹国际卡项下透支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有效期内持卡人多次透支不还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甲方应无条件履行其相应的保证责任,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五、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被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担保;
  (二)确认有相应的保证能力,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确认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资信状况的调查。
  六、甲方有权知悉被保证人牡丹国际卡项下持卡人数的增减。
  七、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保证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保证人销户后,本合同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同解除以前被保证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九、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牡丹国际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保证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保证人数的增减、被保证人中途换领新卡、被保证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保证人所签订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

  甲方(保证人):         乙方(发卡机构):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牡丹国际信用卡权利质押合约



                            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国际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的《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权利价值为限,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权利仅限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工商银行签发的存单,并由本合约项下的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提供质押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质押权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出质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质押权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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