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新的牡丹卡系列
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工银发[2000]41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管理,保证和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银行卡业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我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并对相关合约及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已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152号文、银复〔2000〕20号文批准实施。现将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等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组织好新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并认真贯彻执行。本次牡丹卡业务规章制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2)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智能卡章程》;(3)修订了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合约、牡丹国际卡领用合约等16个合约;(4)重新制定了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操作规程;(5)重新制定了牡丹卡系列产品申请表;(6)制定了新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不仅对原《牡丹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则》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改,而且增加了牡丹国际卡、牡丹贷记卡、牡丹灵通卡、牡丹专用卡、牡丹智能卡的有关规定等新的内容,改变了以往以手工处理流程为基础的编写模式,采用以计算机处理流程为基础进行编写。新的牡丹卡规章制度内容较多且变化较大,贯彻执行和对外宣传的任务比较重。各行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内外部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宣传,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为便于各行开展宣传工作,总行编写了《牡丹卡指南》宣传材料,随新的规章制度一并印发。
二、要根据新的牡丹卡规章制度,修改计算机程序。如:牡丹信用卡普通卡的透支限额由1000元改为5000元,金卡的透支限额由5000元改为10000元;调整持卡人还贷还息方式,由原“先还贷后还息”改为“先还息后还贷”等;牡丹威士信用卡的卡号校验方式由“1212”改为“2121”,总行统一版本的IBM大中型机牡丹卡应用系统已完成程序修改,且可兼容两种校验方式,未使用总行统一版本的分行要据此修改计算机程序。
三、本次印发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申请表规定了申请表的填写要素,各行可自定印刷格式,但必须在申请表正面印刷申请表各填写要素。
四、新的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合约及《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原牡丹卡系列产品章程、相关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同时废止。有关牡丹贷记卡的发行工作,总行将统一组织试点,并在积累经验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逐步在全行推广。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及相关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消费信贷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
国际卡可在国内牡丹卡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国内和国外威士卡或万事达卡受理点使用,以人民币和某一指定外币两种货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威士卡和万事达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 凡能够合法支配外汇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副卡。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国际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未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下的所有国际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且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不得混用。
第七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国际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使用信用额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转汇。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第十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含等值外币)。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时,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缴纳年费,商务卡金卡每卡每年300元人民币,商务卡普通卡每卡每年200元人民币,个人卡金卡主卡每卡每年200元人民币,个人卡金卡副卡每卡每年100元人民币,个人卡普通卡主卡每卡每年100元人民币,个人卡普通卡副卡每卡每年50元人民币。彩照卡另加工本费50元。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50元人民币,补办新卡工本费为每卡20元人民币。
持卡人存款和消费不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须按交易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3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在非特约单位转账结算时按转账金额的1%支付手续费,最低10元人民币。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最高300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外汇兑换手续费,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约为交易金额的1%,以账户指定的币种计算。
持卡人使用其他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时,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为2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为8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十二条 持卡人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起第25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银行记账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贷款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支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持卡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国际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存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和国外威士卡和万事达卡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
第十五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国际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及时清偿国际卡项下的银行贷款本息和费用,不按规定清偿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并依法追索。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国际卡。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人民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外币账户内的交易应当在90日内给予答复,并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对不符的账务须在索取对账单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询或提出改正要求。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履行《牡丹国际信用卡领用合约》;妥善保管国际卡和密码;不出租和转借国际卡;不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等方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