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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

  (五)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稽核之前,自己主动查出、纠正并如实汇报;
  (二)情节轻微,稽核部门查出后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
  (三)本单位抵制无效被迫造成违章、违规,主动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经济处罚的被罚款项,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个人的罚款不得用公款列支,违者从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稽核部门和人员,应给予通报表扬、记功、晋级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稽核岗位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发责任目标津贴或一次性年终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稽核法规、稽核程序和保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稽核提供的数据、事例、情况严重失实,误用稽核依据、法规,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工作严重失误的;
  (三)严重损坏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有价证券、重要凭证、文件和资料等;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明显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或发现后有意隐匿不报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收贿赂及其他违法行为。

          第六章 稽核人员纪律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稽核纪律:
  (一)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二)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准参加被稽核单位安排的绕道旅游和高档娱乐活动;
  (四)不准在被稽核单位报销任何因私的费用;
  (五)不准向被稽核单位提出与稽核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退赔所侵占的被稽核单位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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