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止、纠正和处理被稽核单位存在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和问题;
(四)监督被稽核单位认真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五)对干扰、拒绝、阻挠稽核工作的人员,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本行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行长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对稽核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要认真总结推广以指导全行的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行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如实向上级行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于领导干预不能及时如实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稽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稽核任务、项目和内容,可选用不同的稽核方式:
(一)现场稽核:管理行委派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单位所进行的稽核;
(二)非现场稽核:被稽核单位按照管理行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管理行,或管理行根据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调取被稽核单位的相关信息进行的稽核;
(三)交叉稽核:管理行组织辖内各行之间进行的相互稽核;
(四)委托稽核:上级行委托下级行稽核,及上级行或本级行委托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代理行稽核部门进行的稽核;
(五)其他稽核。
第十七条 稽核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行稽核部门工作布置和本行工作安排,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
收集资料,制定实施方案,并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可不通知)。
(二)实施阶段。
1.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对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稽核检查。
2.查阅资料。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账目、报表和库存实物等,并做好稽核记录。
3.调查取证。对稽核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取得足够的证据。取证的原始资料(文件、账页、凭证)要有复印件,谈话要有笔录,外调取证要有被取证单位的复函。
4.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依靠稽核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与重要线索,要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