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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

 第七条 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事先要征得上级行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的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任免和调动,事先要征求本级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意见。
 第八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稽核部门要制定岗位责任制,逐级实行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并对各自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考核。专职稽核人员需持证上岗,稽核证由总行统一印制,逐级颁发,调离稽核工作岗位时收回。
 第十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必须遵守稽核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有关领导如实反映问题。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执行国家经济法令、法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二)对本行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三)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四)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调度合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五)对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各项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真实性进行稽核监督;
  (六)对各项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监督;
  (七)对各项财务收支、决算进行稽核监督;
  (八)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九)对计算机业务软件的开发、操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十)对他行代理本行业务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十一)对行长、副行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稽核;
  (十二)对本行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十三)行长或上级稽核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权限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后查措施;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个人进行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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