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 农发行字[2000]16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经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后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农发行字〔1997〕110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稽核监督,保证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监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辖属各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代理行的代理业务进行稽核监督,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证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封闭运行。
第三条 稽核部门在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领导下,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稽核部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五条 为保证稽核工作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按照相对集中统一的原则加快稽核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相对集中统一和独立高效的内部稽核体系。总行和省、地(市)级分行均应单独设立稽核机构。总行稽核部主管全行的稽核工作,并配备正、副主任及相应的主任级、处级、科级专职稽核人员;各级分行的稽核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职级的稽核人员,负责辖内稽核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要按照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熟悉金融业务的条件选配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稽核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专业技术职务形成梯形结构。稽核部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