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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负责。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开发、测试、推广使用等工作。
 第八条 全系统统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由总行统一开发。各级行不得自行组织开发和购买。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要具备防范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具备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和安全措施,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以防止他人的非法人侵和擅自修改会计数据,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要具备可稽核性。

        第三章 系统的测试及试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测试的目的是检验系统的质量特性。分为单元测试、组装测试和验收测试。
 第十三条 单元测试和组装测试在开发过程中由开发人员完成,验收测试在系统开发完成后由会计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联合完成。
 第十四条 在测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业务需求说明书、功能说明书和系统设计规划书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测试,并对测试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作为测试报告存档。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要根据系统测试或运行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业务需求的内容,信息电脑部门则相应修改功能说明书和系统设计规划书,调试、修改系统。
 第十六条 软件在试运行期间要坚持人机并行(机机并行),并保管好并行阶段的会计资料,以便作为验收时考核账务准确与否的依据。在甩脱手工(旧系统)之前,要由财会部门和信息电脑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经过试运行的软件,应由会计、信息电脑部门会同试运行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系统是否达到业务需求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的要求,系统的安全性、内控机制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软件的可靠性和灵活性是否符合财会工作的实际需求等。通过鉴定的软件,报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四章 系统的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设立和职责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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