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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日)废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16日 农发行字[2000]9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对照本办法对以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进行纠正,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防范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分步实施。全系统要保持整体性和统一性。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的实施要讲求效益原则。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处理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要有趋前性,又不能造成浪费。
 第四条 会计电算化软硬件要注意和其他管理软件的机器设备、操作平台、数据格式等项目的统一或兼容。要为系统维护、人员培训、硬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创造条件,并为实现网络化打下基础。
 第五条 各级行要广泛开展会计人员电算化培训,促使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电算化知识,熟悉会计软件操作,并要培养能够进行软件维护和系统分析以及系统设计的复合型会计人员。

          第二章 系统的开发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开发要严格按照金融法规、财会制度进行,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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