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市)支行的经费开支实行“报审制”,先报后支。
第七条 要坚持财务费用开支的预决算制度、签报制度及“集体讨论”制度,专项费用要逐级报审,大额支出要集体讨论并记录,实行规定权限内的费用审批办法,专项费用、大额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列支。
第八条 各分、支行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财务管理制度,调配合格的财会人员,落实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分工协作,正确进行各项业务费用支出的会计核算。
第二章 核算办法
第九条 设置专用科目
(一)增设“232经费周转金”科目。该科目为核拨经费的上级行使用的资产类科目,按所属接受经费拨款的下级行分户明细反映,借方反映预拨下级行的经费周转资金,贷方反映收回下级行的经费周转资金,余额在借方,归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项中。
(二)增设“431经费存款”科目。该科目为接受经费拨款的下级行使用的负债类科目,借方反映下级行支付的有关经费开支,贷方反映收到上级行下拨的经费资金或收回上级行不予批准的经费开支,余额在贷方。该科目不能出现借方余额或贷方红数,归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项中。
第十条 下级行要根据核定的经费计划,上报经费开支明细项目,大额开支要附详细文字说明,经上级行审查后据以核拨周转金。
第十一条 上级行根据下级行上报的经费开支计划核拨经费资金,上、下级行分别在“经费周转金”和“经费存款”科目核算,经费资金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下级行的一切经费开支均通过拨入的经费存款核算。
第十二条 下级行经费开支在未经上级行审核同意列入相关费用账户前,要真实准确反映已开支的费用情况。可按有关费用科目的明细账户设立序时明细账,进行序时登记反映,经上级行审核批准后再填制汇总记账凭证,分别记入相关费用账户。对账户反映不符合规定或不应列支的,应根据上级行意见进行调整或收缴。
第十三条 上级行要完善审查审批制度,规定审查审批权限。财会部门要设立审查情况登记簿,反映所属计划与费用开支报审情况。妥善安排时间、人员对下级行上报的费用计划及开支凭证认真审查,可采取集中审查或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