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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发行债券。经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了弥补资金不足,面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发行的融资债券,其融资的数量、期限、利率、对象以及偿还方式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发行债券按实际认购债券价值计价。发行债券费用按规定摊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税金、应付利润、住房周转金、其他应付款等。其他负债要按资金性质专款专用。其他应付款要定期清理,有确定债权人的要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应付工资按应发未发工资额计价,应付福利费按规定工资和比例提取,应付税金按应交税金数额计提,应付利润按财政部决算批复数据转入,住房周转金按规定的提取数额结转,其他应付款按资金来源的不同渠道和实际金额计价。

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联行往账、联行来账等往来资金。往来资金有偿使用,按季度和规定的利率结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系统内存放款项和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系统内往来资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部上下级行之间资金分配调拨而形成的款项。系统内往来资金是基层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农发行总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所形成的信贷资金在上下各行之间分配、调拨的款项。系统内资金管理方法:一是在资金筹措上实行统借统还,农发行的全部信贷资金来源由总行统一筹措,省级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除季节性临时收购资金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外,均不得拆入或拆出资金,地市、县分支行所需资金必须向上级行申请。二是在资金划拨上实行系统调拨限额管理,凡属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和各项回笼款及超限额资金必须及时划入上级行,资金划拨通过人民银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业存放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等同业往来资金主要是指代理业务或结算业务或现金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他行往来款项。除上述业务外,严禁使用同业往来进行资金拆入或拆出。
 第二十六条 联行往来是系统内部行与行之间办理联行结算业务所形成的资金往来,包括联行往账、联行来账、上年联行往账和上年联行来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实行“直接往来、分别核算、汇差清算、占用计息”等基本做法。

           第五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利息收入。各项贷款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利率计收利息。在国家规定的应收贷款利息核算期限以内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全额计入当期损益。超过国家规定的应收贷款利息核算期限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确认,不能按时收回的应收贷款利息计入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实际从借款人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表内、表外应收贷款利息除另有规定外,都要计算复利,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财政补贴收入按财政部门批准确定的款项确认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和结算罚款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核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经营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现有误时,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证,经财务负责人或坐班主任签字,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收。

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本包括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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