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农发行各级行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
3.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无规定的,按预计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无形资产的转让须报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 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低值易耗品摊销、电力增容费以及铺设通信线路的费用等。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
(二)递延资产应按受益期限进行摊销。递延资产的受益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开办费是指在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由总行核定,并按规定分期摊入成本。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有效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应在大修理的间隔时间内平均摊销。
3.其他递延资产,如一次性预付的固定资产租金等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具有固定资产部分属性的各种用具物品。
(一)低值易耗品按需要购入,在购入时一次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负责管理。低值易耗品要分类设立登记簿,购入和使用时要建立登记制度。
(三)低值易耗品至少每半年盘点一次,做到实物与登记簿相一致,如有盘盈盘亏及毁损,要查明原因,调整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四)低值易耗品报废要注销登记。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活期存款。是指不受存款期限限制,可以随时办理存取的存款。农发行活期存款主要包括:企业基本存款及专户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等。
第十七条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和适用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约定存款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结算及临时性存款是由于办理票据支付和结算而临时存入的款项。包括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出汇款等。结算及临时性存款不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委托存款是与委托贷款相对应的资金来源,委托存款只能根据委托单位指定的范围、项目、用途、金额及期限使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委托存款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委托贷款的账面余额。委托存款不计利息。银行按委托贷款和有关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借款由总行统一借入、统一还本、统一付息。利息按合同期限利率按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