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等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后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8.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捐赠。
1.固定资产的调拨分为无偿调拨和有偿调拨。无偿调拨只限于系统内,并须报经调入、调出行共同归属的上级行批准。调出行冲减调出资产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同时减少资本公积;调入行按调出行的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相应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固定资产有偿调拨按净值等值调拨,不涉及损益。涉及系统外的有偿调拨须报经省级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2.固定资产的捐赠必须逐级上报总行批准。
(四)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租赁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各行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控制在总行核批的计划指标之内。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纳入账内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由实际使用单位建立登记簿进行管理。
(五)固定资产修理。固定资产修理按修理范围大小、间隔时间长短及费用支出多少,分为大修理、中修理和小修理。大修理费用可采用待摊方法进行核算,中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业务管理费相关账户。
(六)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1.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2.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提折旧。
(七)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折旧支出计入成本。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不需用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
(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6)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八)固定资产的核对。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会、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要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九)固定资产多缺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应根据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按现值计价,经批准后入账;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应由行政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注销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非自然损失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应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
(十)固定资产净值实行指标管理。房屋、车辆、计算机等大、中型固定资产设备购建(含在建工程和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总行按项目审核批准,小型资产及其他零星资产购置由总行核批指标。总行核批的固定资产指标当年未完成可结转下年使用。固定资产折旧、报废等需固定资产更新重置必须报经总行审核批准,折旧、报废等固定资产更新指标由总行统筹集中,各行不得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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