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建立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工作制度。信贷资产风险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假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名义,悬空、逃避银行债务,或者通过带粮分流等方式,直接或变相挤占挪用粮食贷款。
各级行对借款人任何形式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之间兼并(合并)、分立、改制等产权变更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金融规章执行外,应事先征求农发行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债务。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各级行不得支持在农发行开户的借款人兼并非农发行业务范围的企业,不得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非粮食购销企业。
对因产权变更而改变国有性质的借款人,经农发行确认已不符合办理粮食贷款条件的,应当首先落实收回其占用的全部农发行贷款,并及时撤销其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停止对其发放新的贷款。
借款人不得以农发行粮食贷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应按规定做好呆账贷款的管理和核销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其质量负全部责任。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有关人员审批贷款,被授权人应对行长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贷部门责任制。信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
(二)制定、执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有效指导下级行开展信贷工作;
(三)搞好信贷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及时总结、推广信贷管理经验;
(五)负责收贷收息等封闭管理责任目标的完成;
(六)组织培训,提高信贷干部职工的政治及业务素质;
(七)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各级行营业机构的信贷部门要建立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粮食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要求明确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信贷人员,并与经济利益、职务、职称挂钩,考核兑现。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信贷员管(驻、联)库制度。
管(驻、联)库信贷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和有关文件规定,做好粮食购销资金需求的测算和贷款调查;核打码单,发放并管理经批准的收购及调销贷款,确保收购及调销值与所放贷款一致;
(二)定期查库,监管库存。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报告,并按规定提出信贷制裁意见,跟踪检查借款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了解财政补贴拨付情况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