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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开户银行要加强对辅助账户的管理,对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按规定予以信贷制裁。

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和调销(进、出口)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如实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一)申请粮食收购贷款,应提供企业现有粮食库存数量、品种及变化情况;银行已发放贷款的使用情况,收购入库进度、价格及收购值;本期粮食收购计划、价格及已筹集的可用资金数额等。
  对收购非保护价粮食而申请贷款的,还要提供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管理及资信情况,银行已发放此类贷款的使用情况,非保护价品种粮食的市场供求情况,企业近两年的销售情况,近期市场的收购价格,以及当地有无该品种粮食商品资源等。
  (二)申请粮食调销贷款,应当提供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资信情况,申请调销粮食的具体用途,有无购销双方签定的法律要素完备的购销合同,调入粮食是否具有可靠的市场销路等。
  对因购销合同约定需由借款人垫付必要的调出集并费用而申请调销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归还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对专门承担保证当地粮食供应、稳定粮价和调剂粮食品种等调控任务的借款人,除提供上述情况外,还应提供财政补贴落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及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贷款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发行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借款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及粮食购销政策;
  (三)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依据是否全面、真实,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有关数据与银行的贷款管理台账数据是否相符;
  (四)借款人已承贷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行为,或者已发生挤占挪用的纠正清理情况;
  (五)对收购非保护价粮食和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调入粮食而申请贷款的,除审查上述(一)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的情况,合理裁定贷款的风险程度。
  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后,应书面签署意见。贷款调查人对办理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审批。开户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查、审批制度。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按照上级行规定的权限报审批人审批。
  除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以及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调入粮食而申请的贷款外,县级支行办理粮食购销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行长签批,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支行行长授权副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签批;县级支行以上营业机构办理粮食购销贷款,由同级行行长负责签批,也可以由行长授权副行长或营业部负责人签批。
  对借款人收购非保护价粮食以及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调入粮食而申请贷款,其贷款审查及审批权限由各省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签定借款合同。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必须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借贷双方的责任、借款人分期还款计划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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