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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八条 贷款用途。
  (一)粮食收购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
  (二)粮食调销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含进口)、调出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粮食价款、调入费用,以及调出(销售)方垫付的必要调出集并费用等。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对保护价粮食的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粮食的正常周转周期确定,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对非保护价粮食的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粮食的销售期限确定,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属于借款人根据市场行情自主经营的粮食调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借款人因执行国家政策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专门从事大宗粮食批发、调销、进出口粮食集散等经营活动,其粮食调销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贷款利率。粮食购销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暂不上浮。在贷款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仍按原定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粮食购销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二)经开户银行同意展期,粮食购销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三)粮食购销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规定计收利息。对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已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贷款,农发行各级营业机构应当依据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粮食购销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对非保护价粮食的收购贷款和依据市场状况自主调入的调销贷款,可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账户设置及管理。农发行各级营业机构应为借款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相应开立收购资金存款户、应付利息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分别反映、核算借款人收购资金存款、应付利息存款和财务资金存款的变化情况。各种存款账户的会计核算办法,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没有设立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借款人可在就近的农发行、或农发行业务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借款人不得在农发行或农发行业务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辅助账户设置及管理。对远离开户行的借款人因交通、提现不便等原因,除在开户行开立“一基三专”账户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农发行业务代理行开设收购资金存款户、销售回笼存款户、财务资金存款户等辅助账户。收购资金存款户核算从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按实际收购进度转入、专门用于收购的资金,经信贷部门批准方可使用。销售回笼存款户核算企业在当地日常零星销售收入的存款,余额要定期或定额上划到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任何支出和结算业务;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从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转入的财务资金;收购旺季结束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要划回原划出账户。所有辅助账户均不得发生横向资金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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