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5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 农发行字[2000]15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9〕80号)自本文件收到之日起废止。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粮食购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购销贷款包括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
第三条 粮食购销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规,搞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二)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及时保证收购资金供应;
(三)对非保护价收购范围和企业自主调入的粮食,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第五条 办理粮食购销贷款的粮食品种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主购销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及其他粮食品种(统称“非保护价粮食”)。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粮食购销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粮食购销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中包括专门从事大宗粮食批发、调销、进出口粮食集散等经营活动(不搞其他经营活动)的国有粮食企业。
第七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条件(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和能力;
(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