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
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和执行措施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农发行字[2000]25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其对收购资金的法律保护范围从以前单纯的资金形式扩展到收购资金的物化形式,从以前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保护扩展到执行阶段的法律保护,为农业发展银行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监督粮棉购销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政策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严格规定了各级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财产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及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同时对金融机构的协助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各分行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上述两个通知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善于运用有关法律维护政策性收购资金的安全,又要遵守法律,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正当执行职务。
二、各分行在学习落实两个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与当地司法机关或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总行。
三、各分行要加强与总行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为总行法律部门及时掌握实际情况,加强法律研究和指导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