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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2]22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国海发[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考核内容
  甲级
  乙级
  机构及资历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资质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力量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仪器设备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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