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64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支持出口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根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对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基金)的项目进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和使用费,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评估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借款人申请项目评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估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配套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协议);
(五)借款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人简介,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
(六)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人简介,还款保证意向书,抵押、质押意向书,抵押物、质物价值评估报告;
(七)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或税务部门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协议,项目所在国有关情况的资料;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