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0日 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56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是以保函形式向境外债权人或受益人(含境内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对外担保业务重点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对外担保业务实行余额管理。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有外贸经营权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符合《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和机构均可申请对外担保。
第六条 对外担保种类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担保、补偿贸易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借款担保、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担保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书面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