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20日 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47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第三条 除中国政府特别批准外,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二章 贷款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不低于50%;
(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有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一般须办理出口信贷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