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规定;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委托代理总协议并协调有关事项;指导代表处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各代理行的代理业务;组织委托代理业务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具体贷款项目贷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内各代表处在信贷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所辖地区代理业务的监督检查。代表处所辖地区(包括辐射地区),信贷业务部门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通过代表处进行。信贷业务部门与代理经办行的文件往来通过代表处传送。
第十四条 代表处应对代理经办行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信贷业务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配合代表处落实。
第十五条 代表处应按季将对代理经办行进行检查的汇总情况报送信贷业务部门。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采取直接监督检查、间接监督检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
直接监督检查即由国内代表处及信贷业务部门通过深入借款企业和代理经办行,实地检查代理经办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对代理业务进行直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间接监督检查由信贷业务部门根据代表处和代理经办行报送的有关贷款检查表、情况报告等资料,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委托代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
第四章 代理经办行考核及代理费扣减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对代理经办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对代理经办行进行考核。信贷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对代理经办行的考核工作,国内代表处和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代理经办行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是考核代理经办行代理单笔贷款情况;综合考核是在单项考核的基础上,对代理经办行的代理业绩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的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