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经办行是否对贷款项下出口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了解发货情况,收汇时间,掌握有关收汇单证;及时办理借合同项下出口项目的结算业务,是否将收结汇资金直接存入专用账户。
对需要保留部分收汇资金的,代理经办行是否报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是否应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对该项资金进行了有效监控。
第六条 贷款项下出口的监督管理
(一)代理经办行是否依据借款合同、外销合同、内购合同以及相应的支付条件监督检查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所购原材料、辅助材料是否与资金使用相符,是否用于贷款项下出口所需,对相应其他支出进行核算,是否合理。
(二)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检查出口的生产进展、发货情况,并对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核对。对出现资金使用与用于贷款项下出口实际资金占用量不符的情况,代理经办行是否立即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并要求借款企业予以纠正。
第七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经常监督检查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定期监控企业现金流量及分析企业的综合偿债能力,注意搜集企业其他重要经营信息变化。遇到借款企业挪用贷款、出口受阻或借款企业出现重大变故,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书面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并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积极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回收贷款本息;是否按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从专用账户中将款项及时足额划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指定账户;在贷款出现逾期时是否积极配合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催收贷款;是否按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从借款人在代理行的其他账户中划收拖欠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出口卖方信贷贷后检查表》,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全面。
第十条 代理经办行是否及时搜集整理代理贷款的有关资料,建立代理贷款档案;代理贷款档案是否完整、有效、要素齐全。
第三章 监管方式及分工
第十一条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归口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内代表处配合协助信贷业务部门对委托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