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3日)宣布废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26日 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44号)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加强对代理行代理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增强与代理行的合作,保证出口卖方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规范的委托代理业务,系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商业银行作为代理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出口项目的执行,办理贷款项下的全部结算业务;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管贷款项下的抵、质押品,以保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的专款专用和安全回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委托代理业务关系的代理行及其经办行。
第四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和本办法对代理行及其经办行的代理业务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一)代理经办行是否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为借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检查专用账户台账,专户往来资金总量,核实贷款资金、出口合同项下收结汇资金、应划收的其他结算和往来账户资金是否足额解入专用账户。
(二)代理经办行是否制定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与审批时限,借款人用款程序与手续;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用款手续,是否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