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内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
(五)出口商务合同或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使用外汇贷款的进口商务合同;
(六)借款企业与供货企业签订的内购合同;
(七)定金水单和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保险部门对出口合同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意向书;
(八)还款保证意向书,保证人简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证人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表明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资料;
(九)抵押、质押意向书,抵押物、质物价值评估报告;
(十)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
借款企业及其项目具备贷款条件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六章 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使用
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企业严格按合同规定专款专用,其中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出口项目生产或建设过程中必需的关键部件、零配件、技术和原材料等的进口。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出口收汇资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
(二)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依法向保证人索偿,属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项目,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三)借款企业借人民币还人民币,借外汇必须以同种货币归还。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搞好项目跟踪服务,确保贷款投入合理、专款专用,按合同收汇和出口,按规定如期收回本息。
第十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委托指定的代理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本息的回收,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企业的重大变化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要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代理银行检查、管理贷款提供方便,按期向银行提供会计、财务、统计报表,并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