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经济效益良好,换汇成本合理,各项配套条件落实;
(四)项目贷款出口合同商务条款应符合国际惯例,进口商以现汇即期支付的比例,在船舶贸易合同中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在成套设备和其他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合同中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一般不低于15%机电产品、设备和材料的出口;
(五)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已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境外带料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已经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进口商或业主资信可靠,并能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的国外银行付款保证或其他付款保证;
(六)根据需要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七)借款企业应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八)申请外汇贷款的企业必须确有偿还外汇贷款的外汇来源及防范汇率风险的措施。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
项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出口成本总值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其中外汇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进口用汇总额。中短期额度贷款主要根据资金周转情况核定。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和境外投资贷款主要根据项目现金流量核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年(含宽限期),其中中短期额度贷款期限从第一次用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利息的记收、罚息按《中国进出口银行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借款申请文件和借款申请表;
(二)借款企业简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表明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借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工程承包权或对外投资权的批准文件;